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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为:天津市风景园林学会,英文译名:Tianjin Society of Landscape Architecture,缩写:TSLA。
第二条 本团体性质是由本市园林工作单位和工作者自愿结成的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宗旨是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并积极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团结广大园林科技工作者,发挥技术优势,开展学术交流、技术咨询、技术培训、科学普及等工作。促进风景园林行业科技进步和科普宣传;培育和举荐园林科技人才,反映科技工作者的意见建议,营造良好风景园林行业学术氛围,为天津园林绿化建设发展服务。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天津市科学技术协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天津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同时接受中国风景园林学会的指导。
第五条 本团体住所在天津市南开区。
 
第二章  加强党的建设
第六条 本团体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及有关规定建立党的组织或接受上级党组织派遣党建工作指导员。
第七条 本团体党组织要积极发挥政治引领、先锋模范、监督管理和规范行为的主导作用,保障社会组织健康发展。
第八条 本团体党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规定开展组织活动,按期进行换届。
第九条 本团体党组织要在本单位的诚信自律、反腐倡廉建设中发挥积极作用。
第十条 本团体党组织必须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党员必须自觉接受党的纪律约束,接受上级党组织的考评。
 
第三章  业务范围
第十一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天津市风景园林规划设计、园林建筑、园林工程、园林养护、园林植物、动物饲养、园林经济与管理、园林教育研究;
(二)组织或参与编修技术标准;
(三)组织或参与课题研究;
(四)组织举办各种形式的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
(五)编辑出版学术刊物、科普读物和学会工作动态信息,搭建行业信息交流平台;
(六)举办提高风景园林水平的培训班、讲座、研讨活动;
(七)开展风景园林科学普及活动;
(八)接受风景园林行业重大科技政策、重大科技项目咨询和技术评估,提出合理化建议,向有关部门反映风景园林科技工作者的意见要求;
(九)发现并推荐风景园林领域的优秀人才,奖励、表彰有突出贡献的风景园林工作者;
(十)加强风景园林与其他学科的联系,开展相关科技咨询服务活动。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定须经批准后方可开展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四章 会员
第十二条 本团体由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
第十三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个人会员
1、拥护本团体的章程,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2、具有助理工程师、助理讲师、助理研究员及以上职称的园林工作者和与园林有关的科技人员;
3、高等院校园林或相关专业本科毕业,在研究、教学、生产企事业单位或科研教育、组织管理等部门从事园林工作三年以上;或虽非高等院校本科毕业,但已具有相当于以上规定人员的学术水平者;
4、取得园林专业或相关专业硕士以上学位的科技人员;
5、热心园林科学研究或园林教育事业,并积极支持本团体工作的有关部门人士;
6、在风景园林领域取得较好的科技成果或工作业绩并在本团体的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专业人员。
(二)单位会员
1、拥护本团体的章程,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在本团体的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2、积极支持本团体工作,热心园林绿化事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有关科研、规划设计、教学、生产企事业单位,可以申请作为单位会员。
第十四条 会员入会程序是:
(一)个人会员入会须由本人自愿申请,由本团体会员一人介绍或所在单位推荐,经本团体理事会审核批准后,即为个人会员。
(二)单位会员入会,可向本团体直接申请,经本团体理事会审核通过,即为团体会员。
(三)由理事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五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个人会员的权利为:
1、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3、对本团体工作的建议批评权和监督权;
4、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5、优先参加本团体组织的各项学术活动;
6、优先获得有关的本团体刊物和学术资料;
7、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二)单位会员的权利为:
1、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3、对本团体工作的建议批评权和监督权;
4、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优先参加本团体的学术活动、可要求本团体优先提供咨询服务;
5、优惠取得本团体的学术材料;
6、可要求本团体协助举办培训班;
7、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六条 会员履行下列的义务
(一)个人会员的义务为:
1、遵守本团体章程;
2、执行本团体决议;
3、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
4、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5、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6、积极参加本团体组织的有关活动,推动本团体工作。
(二)单位会员的义务为:
1、遵守本团体章程;
2、执行本团体决议;
3、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
4、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5、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6、支持本团体组织的有关活动;
7、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七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2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经理事会确认,视为自动丧失会员资格。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八条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被除名后,其在本团体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五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九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的产生办法是:从会员中推选。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审议监事会工作报告;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决定终止事宜;
(七)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应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应经到会的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每年至少召开1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罢免常务理事和负责人;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八)领导本学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因故不能到会的,可书面委托他人代为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三条第一、三、六、七、八项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因故不能到会的,可书面委托他人代为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
第四节 负责人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负责人为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负责人从常务理事中选举产生,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力的刑事处罚;
(六)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条 本团体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负责人任期最长不得超过2届。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由理事长担任。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的罢免程序:
(一)本团体罢免法定代表人须由理事会做出决议,因原法定代表人不能或者不履行职责,致使理事会不能依照法定程序召开的,可由2/3以上理事联名提议并推选一名召集人召开理事会(联名理事应为已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备案的理事)。罢免法定代表人的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罢免法定代表人的决议须由2/3以上到会理事表决通过,形成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全体签名;
(二)罢免法定代表人的理事会会议纪要以书面形式报业务主管单位,经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若法定代表人不能或者拒绝签署变更意见的,社会团体须以书面送达或公告等方式告知原法定代表人之后,由拟任法定代表人根据理事会决议签署。社会团体应以书面形式说明原法定代表人不能或者拒绝签署变更意见的原因,并提供已通知原法定代表人的书面证明材料。业务主管单位、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按相关要求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手续。
第三十二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三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及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提名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节  监事会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设监事3人。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本团体理事及财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监事会由全体监事组成,设监事长1名。监事长由监事会选举产生和罢免。
第三十五条 监事会的权利和义务:
(一)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二)监督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履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本团体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遵守法律、法规和章程的情况。对违反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负责人、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第三十六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团体章程,切实履行职责。
 
第六章  诚信自律建设与信息公开
第三十七条 建立和完善以章程为核心的社会组织现代法人治理结构,建立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机制,加强组织机构建设。
第三十八条 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有关事宜。通过建立和完善制度,形成长效机制,促进信息公开和承诺服务活动的规范化。按照法律、法规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信息公开的相关要求,履行信息公开义务,提升社会组织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提高社会组织公信力。
第三十九条 严格按照核准的章程开展活动,不超越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积极承担社会责任,诚实守信,公平公正,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
 
第七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咨询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收入;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费。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七条 本团体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八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按照本市有关规定签订劳动合同并执行。
 
第八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九条 对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九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一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由理事会提出。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三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四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经2023年11月18日第七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理事会。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